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和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精神卫生项目示范区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财社〔2005〕185号附件3-5)。为保障项目实施,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和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精神卫生项目示范区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财社〔2005〕185号附件3-5)。为保障项目实施,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