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多年,精神卫生法草案10月24日首次提交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引发社会各界及各级精神卫生机构、精神科医生的高度关注。昨日,记者采访了曾参与草案论证的专家和精神科医师,他们表示,希望通过立法来保障患者权益,同时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医生权益保障未能直接体现
“作为一部法律,精神卫生法的主旨,肯定是要维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不受侵犯。”但有关专家指出,草案对精神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要求较多,对医生权益的保障并没有直接体现出来。
近年来,不断有精神科医护人员在正常诊疗工作中被患者伤害。天津河西圣安医院有关人士指出说,精神疾病患者对医务工作者的伤害,是精神专科医学教育中的“必修课”,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每位精神科医生上岗之前,不仅要有“挨打”的心理准备,也要有防范“被打”的基本技能。尽管有相关技能培训,但精神科医务工作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事件仍频繁发生。
职业高风险成为阻碍医学生跨入这一领域的“心理门槛”。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10万人中只有1.5名精神科医生、2名护士,而世界平均水平是每10万人有4名精神科医生、13名护士。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天津大学精神卫生学院副院长唐宏宇指出,目前我国精神科医生待遇普遍较低,远达不到同级医院医生收入水平,加上职业本身的高风险,造成精神科医生流失情况严重。
唐宏宇呼吁,提高精神科卫生从业人员的待遇,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保障。
诊治环节可能产生新“纠纷点”
“草案对患者权益保障作出了硬性规定,尤其在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方面,医务工作者必须及时转变现有观念。”谢斌说,医务人员要明确,精神疾病患者虽然有精神障碍,但不一定丧失行为判断能力。即使丧失了判断力,医生也要履行责任,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按规定,住院观察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医生要经过科学的甄别和筛查。要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关专家提醒,草案中对于患者的个人隐私保护着墨较多,提示医疗机构和医生要做得更细致周到,否则极易导致法律纠纷。
记者采访获悉,尽管法律还没有出台,但天津河西圣安医院等精神卫生机构,已针对法律开始组织学习。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医务人员来说,除了法律法规,伦理学教育是应加强的重点。
草案要求将治疗的主动权交给患者,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要由患者自主决定。这一规定面临着现实矛盾。因为对于精神疾患的“羞耻感”或者不正确的观点,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甚至他们的近亲属,都不太愿意主动接受治疗或者缺少主动治疗的意愿。草案的规定是不是会导致早期治疗率下降,这一点需要关注。
草案规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时,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这部分,有关专家认为需要细化,比如患者不承认有病,或者一些非重症患者出现人格障碍,可能对社会潜在危害很大,这些如何判断,是一个现实问题。